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单位,州属(驻州)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黔南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壮大科技创新力量,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8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黔南州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壮大科技创新力量,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重点实验室是我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的州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州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独或联合组建,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原则实行管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州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
(二)编制和发布州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制定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三)负责州重点实验室的批准、调整和撤销,协调解决州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并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所属州直部门与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具体指导、协调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是州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州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二)负责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三)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配合做好实验室日常监测,统计调度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向州科技局书面报告州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
(四)完成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等工作,并解决实验室建设及运行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州科技局公开发布州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通知,由州有关单位及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州重点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省和我州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州内领先、国内先进,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能为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
(二)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具有高水平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实施州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达3项以上,或实施横向科研项目5项以上(或横向项目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学术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5岁,固定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主要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中要有5名以上副高职称或硕士研究生。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物理空间相对集中。其中,依托单位研发场所达5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施设备原值达500万元以上;参与共建单位研发场所达200平方米以上,研发设施设备原值达200万元以上。
(四)州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累计时间),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托单位须为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九条 工作流程为:组织申报—推荐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党组会审定—公示—立项批准。
第十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州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已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建设州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黔南州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黔南州XX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州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管理、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州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确定,科研团队由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第十五条州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州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州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州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州重点实验室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评估内容:研发场所、设施设备、研发投入、科技团队、科技产出、管理制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州科技局根据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州重点实验室运行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按估评等次分类别对州重点实验室进行支持、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条 对于州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州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州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仍未通过的。
(二)不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评价的、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三)申报、评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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