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领域 | 执法主体名称 | 承办机构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执法区域 | 执法层级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出入境管理 |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 1.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
黔南州 | 州级 | |||
| 2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技术市场管理 |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 科学技术发展科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 黔南州 | 州级 | |||||
|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4.事项名称要确保同一层级不同地区同类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等要素统一。 | |||||||||||||

贵公网安备 52260102556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