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黔南州科技创新力量,加快构建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国家、贵州省先后出台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相关规定,为地方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黔南州积极响应国家及省级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科技发展实际与产业创新需求,制定形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主要职责、建设条件与程序、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附则等。其中: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建设原则。重点实验室是我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与创新团队,遵循“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布局和管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实现创新资源优势互补。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州科技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依托单位的管理职责。州科技局负责统筹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编制发布建设指南、制定支持政策,以及实验室的批准、调整、撤销和评估工作;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的初审指导、日常协调,督促落实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依托单位作为责任主体,需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与规章制度,提供稳定经费及配套条件,落实科研诚信、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重点实验室的申建条件、建设程序和组建规则。申建单位需满足研究方向符合州级战略需求、管理机构健全、科研团队达标、科研设施完备等条件;建设程序需通过“组织申报—推荐审核—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党组会审定—公示—立项批准”;同一行业领域已建省重点实验室的,不再重复建设州重点实验室,且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黔南州XX重点实验室”。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包括实行主任负责制(外聘主任每年工作时间≥4个月,需设常务副主任)、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注册为独立法人;强调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资产、经费、人员等内部管理制度,注重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确保科研数据真实科学;要求加大开放力度,开展州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强化产学研协同,同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运行与仪器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建立了三年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内容涵盖研发场所、设施设备、研发投入、科技团队、科技产出、管理制度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者需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存在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不参与评估等情形的,将予以撤销;实验室更名、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需经州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将根据国家及省级政策调整适时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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