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技术创新中心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单位,州属(驻州)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26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技术创新中心
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1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黔南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州技术创新中心”)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创新人才培养的州级科技创新平台,是我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州 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聚焦产业、整合资源、开放协同、突出特色”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具体负责州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提出全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重点方向,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2.负责州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批准、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调整优化。
3.组织州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运行情况自评,并提交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州直有关单位,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州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指导,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
2.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州科技局推荐申报。
3.协助州科技局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4.组织本地区的技术创新中心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协助开展绩效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明确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
2.培育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3.加强运营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支撑保障技术创新中心运行。
4.做好平台日常管理、统计调度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章 申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州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龙头企业牵头、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等多种组建模式。
第八条 申请组建州技术创新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组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正常运营2年以上且无科研负面信息行为记录。
2.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备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为龙头企业,年均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其上年度在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近两年在同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牵头单位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固定研发人员数量应不少于10人、研发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原值500万元以上,每年持续性研发经费投入50万元以上。
4.技术创新中心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 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程序:
1.州科技局发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2.申报单位所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州科技局。申报单位为中央、省驻黔南单位和州直有关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请;
3.州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4.州科技局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拟批准名单。批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5.经公示无异议的技术创新中心,由州科技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黔南州XXX技术创新中心”。若公示有异议,由州科技局核实处理。
6.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已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不再建设州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和研发工作计划等审定。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中心应围绕我州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变更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中心负责人的,应向主管单位、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州科技局批准。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注重创新团队建设,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队伍。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在黔南转化。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州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心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全面总结当年度的建设运行情况、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州科技局。
第十五条 州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实行竞争和动态调整机制。州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考核或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成果转化应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申报、建设、考核评估过程中,技术创新中心不得弄虚作假,影响评审、考核、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按《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纳入科研诚信负面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南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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