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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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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单位,州属(驻州)高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推动我州“揭榜挂帅”科技项目规范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2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揭榜挂帅”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州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完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新模式,充分利用州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州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黔南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与技术需求方自有资金共同出资。

第三条“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研发标的、成果标的应用需求或成效明确,关键技术及其指标要求清晰、可考核,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具体,通过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揭榜挂帅”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结合“揭榜挂帅”项目条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揭榜挂帅”项目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全州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由州科技局统筹管理,州科技局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技术需求遴选和榜单编制,组织发榜、揭榜、评审、立项和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揭榜挂帅”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围绕本地区(行业)重点产业发展,收集凝练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并进行审核推荐,负责配合州科技局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项目绩效、实施过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条件

第七条“揭榜挂帅”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根据年度实际需求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情况,每年支持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单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州内企业提出本行业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州科技局发榜后,凡符合条件且有研发能力的州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及其他组织的联合体均可主动揭榜,开展攻关任务,由州科技局从州级科技研发经费中提供相应的研发补助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大、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州内外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出,经州科技局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州内企业进行揭榜实施,经供需对接达成协议后,开展成果在我州推广转化应用,由州科技局从州级科技研发经费中提供相应的研发补助财政资金。优先支持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鼓励开展联合示范应用,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包括发榜方和揭榜方。

(一)州科技局作为发榜方,根据我州产业发展需要,对榜单组织论证后,面向州内外发榜。发榜方职责包括:

1.开展“揭榜挂帅”项目技术需求、成果转化的征集及论证筛选;

2.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

3.组织专家对“揭榜”的项目进行评审;

4.对获立项支持的“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

(二)“揭榜挂帅”项目承担单位作为揭榜方,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揭榜方职责包括:

1.组织编写“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

2.负责“揭榜挂帅”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完成揭榜任务;

3.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原则上项目配套资金与财政支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1;

4.规范使用“揭榜挂帅”项目资金;

5.根据“揭榜挂帅”项目管理要求,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重大事项等;

6.接受州科技局对“揭榜挂帅”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7.“揭榜挂帅”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揭榜方,应为州内外具有研发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榜单任务;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对榜单任务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能在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二)成果转化类揭榜方,主要为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转化成果的企业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黔南州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应用方案;

2.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4.拟转化成果的应用场景需在黔南州境内。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管理:

(一)需求征集。州科技局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征集技术需求。需求内容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或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量化核心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项目总投入,以及揭榜方需具备的条件等。
   (二)需求论证。州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所征集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或推广难度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重大科技成果,确定后向社会发榜发布。

(三)发布榜单。州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州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需求榜单。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进行申报。

(五)受理评审。州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揭榜条件的予以受理。州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必要时可以对揭榜方进行实地考察,形成项目论证意见。

(六)项目公示。州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七)项目立项。州科技局根据公示无异议的揭榜项目, 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八)任务书签订。立项下达后,州科技局与揭榜方、归口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约定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核心技术指标、时限要求、财政支持资金等。

(九)资金拨付。州科技局根据任务书签订的财政支持资金额度及拨付方式,给予揭榜方州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十)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州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目标进展、阶段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于实施不力的项目督促整改或终止。项目完成后,州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参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资金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单个“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州科技局按不超过“揭榜挂帅”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每年“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从当年州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中列支。“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首次拨付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当年州级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实施通过中期检查或评估后,拨付项目补助余款。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三条 揭榜方应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四条揭榜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揭榜协议或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五条揭榜方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须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科研数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动、项目考核指标调整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 揭榜方已按项目任务书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工作,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项目牵头单位须提出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包括申请原因、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并经州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不得超过1年)或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的,由州科技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州级财政科技资金,尚未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七条因揭榜方故意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州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论证,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尚未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不再拨付,并根据《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将主责方(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诚信惩戒名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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