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支持我州科技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按照《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相关事项的通知》(黔科通〔2019〕24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黔南州2025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内容
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见附件5)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研发活动界定详见2023年7月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联合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中第5-14页的政策解读(见附件7)。
二、鉴定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具有实施研发的场地、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二) 拟在企业所得税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为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研发创新,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开展鉴定工作,规避后续可能存在不符合研发创新所带来的隐患。
(三)企业承担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已通过鉴定的研发项目(含跨年度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四)企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均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黔南州科技局组织技术鉴定;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其全部研发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技术鉴定,请税务部门联系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得申报技术鉴定。
三、申报时间及组织程序
(一)本年度鉴定工作原则上于5月30日前按时限要求分组集中开展,逾期有鉴定需求的项目,可于2026年上半年申请鉴定。
(二)本年度鉴定工作由州科技局科技发展科负责,县(市)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做好鉴定工作的宣传及申请鉴定名单报送工作,具体组织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需向所辖县(市)税务部门提交《黔南州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1),由县(市)税务部门汇总符合本次鉴定对象的项目,于4月10日前将汇总表盖章版及可编辑电子版报送至本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2.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汇总表进行确认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将汇总表盖章扫描版及可编辑电子版于4月11日前报送至州科技局指定邮箱:307213883@qq.com,以利于筹备会议。鉴定材料纸质版此阶段不报送至州科技局。
3.州科技局拟于2024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按项目的专业领域分组别组织专家对申请鉴定项目进行会议集中鉴定,鉴定会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申请鉴定资料可在鉴定会召开前持续完善。申报企业在鉴定会现场提交鉴定资料纸质版(平装,可不用胶装)一式5份,并对项目进行介绍和答辩。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
4.会后州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出具项目鉴定意见,并在5月31日前将鉴定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分别告知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
5.对项目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公布鉴定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向州科技局提出申诉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因企业资料准备不齐造成无法鉴定的,不接受申诉申请。
四、鉴定材料及要求
(一)资料清单,相关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贵州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25年版,见附件3)。
3.项目计划书。每个项目必须提供(自主、委托或合作)项目计划书(申报书、方案或类似材料),计划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预期成果、定性定量的研发技术目标、研发内容、技术路线、主要创新点、研发对行业推动作用以及研发进度、经费预算和人员安排等。计划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包含能反映鉴定年度发生的相关研发工作。
4.立项证明。企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需法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如委托、合作需双方加盖公章),企业内部立项决议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立项金额、项目起止时间等必要信息。
5.项目组研发人员名单。实际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具体应包括人员姓名、从事专业、学历(学位)、职称、所在工作部门、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等信息。
6.项目年度研发总结报告。含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该年度项目若未完成,需编写项目阶段总结报告;该项目若已完成整个实施周期任务,需编写项目总体总结报告。
7.项目过程证明材料。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前期、中期或项目后期),可提供如下项目研发活动过程证明材料:查新报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设计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模具(装备)开发及调试记录、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证明材料。
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或协议(含科技管理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式方法,以及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主管税务部门等内容。
8.项目结果(成果)证明材料。可提供如下结果(成果)证明材料: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上述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并注意以下情形:
(1)成果鉴定、检测报告应包含与现有先进技术、工艺或产品进行对比的内容。
(2)对于既是过程证明材料又与结果(成果)有关的证明材料,请企业适当选择,自行分类。
(3)如项目尚未产生成果,说明项目所处阶段及未产生成果原因。
(4)如项目研发失败,结果(成果)证明材料改为研发失败证明材料,请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以及失败后应尽职责(例如:调整预算支出,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证明材料。
(5)如项目已完成验收,应提供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
9.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项目辅助账明细表(企业按照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形成的研发辅助账)。
10.项目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可提供如下费用支出证明材料: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
上述资料清单中的第1-7、9-10项为必须提供,第8项视项目研发阶段提供,专家鉴定环节将重点审查项目计划书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政策导向,重点审查过程证明材料、结果(成果)证明材料、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充分性。
(二)资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单位印章,其中财务资料上加盖单位财务章。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2.企业申报研发项目技术鉴定时,请按照“(一)资料清单”要求提供完整佐证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充分,不能自相矛盾,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成果)的研发项目。
3.建议企业的单个研发项目,在该项目整体实施完毕后再申请鉴定,以免因过程证明材料、结果(成果)证明材料、主要研发费用支出证明材料的缺失或不充分,造成专家无法鉴定或鉴定不通过,由此带来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4.涉及单个企业有多个研发项目的需鉴定的,每个项目均应按资料清单序号顺序提供所列材料,所有项目资料汇总编排成册,无须单个项目单独成册(如项目数过多,可分多册编排成册)。为便于评审专家翻阅资料,每个项目间用彩色隔页纸隔离,每个项目内各部分材料间需编制提示页,例如:项目过程证明材料部分起始页为“项目过程证明材料”字样的提示页面)。资料封面参照附件4编印。
5.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上述资料留存备查工作。
五、项目技术鉴定政策咨询
业务科室:州科技局科技发展科
联系人:黄绍发、陈显、宋选春
联系电话:0854-8222266
黔南州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税务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