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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为举报途径及予以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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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2.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3.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二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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